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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中心
> 入會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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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
(一)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(強制入會):凡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,均應於
開業後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同業公會,稱為
會員代表。
(二)凡在台北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保全業務(保全監控系統、駐留警衛、現金護送、人身保全者),
已領有合法證照及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均得申請為本會正式會員。
(三)凡在國內經營保全業務,領有合法證照,惟非領有台北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者
,均可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二、入會手續:
(一)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內政部特許函一份(複印本)。
(二)入會申請書兩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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